足球比赛中,后卫回传球给守门员,守门员头顶球后用手接球,犯规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22:52:58
我们自己搞足球比赛中发生的这样的事,我当时是主裁判,判了个进攻方的禁区内间接任意球,这样判罚对吗?

你判的没有任何错误,作为一个裁判员,应该说忠实的执行了规则

首先说明一下,如果要引用规则,请注意规则的版本年限。守门员限制4步出球已经是N年前的规定了,现在都是6秒,所以会有守门员拿到球后快速冲到罚球区边发动快攻的情况,这个我就不多说了。

还有,不要随便就说别人“黑哨”,要说别人黑,自己首先要明白怎么样才是“不黑”,而不是张口就来,这也是在中国现在的足球大环境下裁判生存困难的原因之一。

最新版规则(2005.2)对守门员的犯规规定如下:

如果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违反下列四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判给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用手控制球后在发出球之前持球超过6秒;
·在发出球之后未经其他队员触及,再次用手触球;
·用手触及同队队员故意踢给他的球;
·用手触及同队队员直接掷入的界外球。

请注意,在“用手触及同队队员故意踢给他的球”和“用手触及同队队员直接掷入的界外球”中都没有提及“第一次”或者“身体其他部位触球之后”,因此,这个规定在故意回传球发生之后会一直有效。也就是说只要是故意回传球和掷给守门员的界外球,不管用什么部位接触过,只要用手,就算犯规。

否则,守门员都可以先用其他部位停球,再用手拿住,这样就会有拖延比赛的机会,足球比赛的观赏性和进攻性会大大降低。

对故意回传球的定义,首先是“踢”,则指膝盖以下部位,用膝盖以上部位回传不在此列。而故意,也就是说无意或者解围、踢疵了等等都不含在内——当然,也有人钻规则的空子,先用脚把球挑起来,再用头回传。这也是违反规则的,在规则第十二章“犯规与不正当行为”的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中有以下规定:
“决议三
根据规则第十二章的条款,队员可以用头部、胸部和膝盖等传球给守门员。然而,如果裁判员认为,在比赛进行中,该队员是利用规则而故意设置骗局,则是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他将被警告,并由对方在犯规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当踢任意球时,队员利用规则而故意设置骗局,则将因非体育行为而被警告并出示黄牌,该任意球重踢。
此种情况下,与守门员随后是否用手触球无关,主要是因该队员企图利用规则第十二章的条文和精神而造成的犯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