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共享下载是否涉及的著作版权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8:13:28
如果将下载的内容制作成光盘和朋友之间交流,仅收取制作费用是否涉及版权问题呢?是否属于盗版范畴?请尽量从版权法律条文中给出合理的答案和解释!谢谢!

并不是所有网络“共享”下载的内容都是真正共享的。要看下载的是什么内容了,如果下载的内容本身是共享的或是过了保护期(著作权人死后50年)的那就没事;如果下载的内容本身是盗版的,只要你有传播(包括制作成光盘和朋友之间交流,不管收不收钱)都是盗版的;如果下载的内容是合法的正版的(比如从官方网站下载)那就要得到授权许可。主要依据:《著作权法》。特别地,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首先适用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条文规定,若是在条例中没规定的才根据《著作权法》的条文和规定执行。

  著作权客体:
  (一) 文字作品;(二) 口述作品; (三)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 美术、建筑作品;(五) 摄影作品;(六)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 计算机软件;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归属的法定原则。该法第10条规定了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的著作权人各项权利内容。

  当第三方需要使用时,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合同。但《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