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的合同合理合法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9:31:11
最近公司要和我签合同,可在合同中那条双方认定的其实事项中,是这么写的:“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不需赔偿对方违约金(1430元),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离职的需支付一个月的合同违约金.”请问这种合理合法不,这是不是霸王合同啊,虽然提前一个月书面说在离职只要公司说一句不让你走,公司是不是就可以扣你一月工资1430元啊?
另外合同法不是规定只要提前一个月提出要离职不是不扣违约金的吗?

他这个合同条款可以说无效的。
劳动法规定,无论你炒老板还是老板炒你,都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只要这样做,就不要赔偿。如果要立马走人,就要赔一个月工资。
劳动法之所以规定一个月,就是要给双方一个缓冲期,说白了就是知道消息了赶快找工作,或者招聘。
关于违约金,确实不用赔。
他这个合同,这么说吧,如果真的发生这种纠纷,你申请仲裁,肯定是你赢的。
不过一旦扯起皮来就是个劳民伤财的事情,还是尽量跟公司商量好,免得大家都麻烦。
这些内容劳动法第二十五条都有,你可以靠这个来跟公司谈。

前面的都还合理,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离职的需支付一个月的合同违约金这个不合理,都已经给一个月的缓冲期了,一般不在造成什么损害,违约金应当只要弥补损失就可以了,到辞职的时候你按合同前面的办了,可以要求减免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