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分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6:49:30
A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受托帮一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价值为5万元的货物,货物原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如加工费为1000元,货已发出,应如何做会计分录?如货物原材料由自己购得又是怎样?

收到对方提供的材料时?

  dr:受托加工材料
  cr:应付账款-受托加工材料款

  领料及结转人工、制造费时:

  dr:生产成本——人工
  ——制造费
  ——辅料
  ——受托加工材料
  cr:制造费用、工资
  原材料——X辅料
  受托加工材料

  完工时:

  dr:产成品——A
  ——B
  cr:生产成本——人工
  ——制造费
  ——辅料
  ——受托加工材料

  销售确认收人时:
  dr:应收账款
  cr: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代收消费税时:
  dr:银行存款
  cr: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结转销售成本时:

  dr:主营业务成本——加工成本
  应付账款——受托加工材料款
  cr:产成品——A
  ——B

  如货物原材料由自己购得则视为存货,借记“库存商品”账户

  附上:存货的确认原则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存货范围的原则是:凡是法人所有权属于企业的一切物品,不论其存放在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视为企业的存货。凡不属于企业的资产,即使存放在该企业,也不应视作企业资产。因此,存货的确认关键是看其产权归属。一般来说,存货所有权的转让不能按其实物所在的空间位置来判断,而应当根据企业存货购销的权利和义务来确定。这种权利和义务的确定主要是看企业是否取得或丧失因销售或购买而产生的收款权利或支付货款的责任。根据这一原则,企业待售、待耗以及生产经营中的存货,购入在途存货,以及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代销的存货,均应视为企业存货范围,这些属于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存货,一旦发生流动或责任变化,均应纳入会计核算。而以下各项则不应视为企业存货:企业依照合同开出发票帐单,但客户未付款也未提运的存货;库存的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代加工的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