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教师在缓期执行期间 是否有资格继续教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2:56:24

个人理解应该还是具有继续教书的资格。
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所以缓刑期间,未实施有期徒刑刑事处罚,所以未丧失教师资格,只要学校还未解聘,还是可以继续教书,但是职称可能会已经相应省级规定降级聘任。

法律没有规定说不可以。但是,教师是个特殊的行业,要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如果不能为人师表,那么,还有什么资格站到讲台上?

法律允许其继续从事自己的职业,当然是可以执教的。如果象楼上几位所说的,害怕影响师表,那可以换一个职业,或者尽量不让别人知道。隐瞒并不一定是什么“家丑不外扬”,不让别人知道,保持生活的原有状态,这样不会影响到别人,自己也方便。国家规定缓刑制度也有这方面的考虑,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团结。也可以换一个学校执教。

理论上可以,因为法律不禁止。但实际上难度不小,必须考虑此人的形象对学生的影响。因此只有极少数人能够重新站到讲台上。

可以,缓刑期内可以从事其工作

理论上可以,这得看法院的判决。因为在缓刑期间行动也不是很自由,你需要向监管部门随时报告你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