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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8:56:12

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就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是,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的侵害人身权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加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通用的一般归责原是,占据着主导的地位,调整着绝大多数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把过错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而不是把过错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根据。因此,过错的程度对确定赔偿范围一般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依据,则不能使受害人的损失完全得到补偿或者使受害人形成不当的收入,因而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正是由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这种地位和作用,才使侵损害赔偿责任具有补偿受害人损失和和惩罚加害人违法行为这样的双重性质。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民事责任的最基本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现代世界和国侵权行为法通用的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早期古代法采取加害责任原则,也叫做结果责任原则,行为人致他人损害,无论其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的存在,就都应负赔偿责任。这一原则的不合理性,就在于对造成的损害不加区分,使正当行使权利造成权利造成他人损害的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在罗马法时期,正式出现了故意和过失的概念,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过错责任原则。但由于当时采取程式诉讼制度,即具体的案件适用具体的诉讼程序,因此,过错责任原则没有作为一般的归责原则普遍适用。这一原则作为一般的归责原则,最早出现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这个法典的第1382条和第1383条分别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他人负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