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应当如何履行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23:54:47

企业在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对此作出了6项规定:
(1)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2)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经与职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办理,即:“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按照原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体改字[1997]96号)以及国家有关企业改革的精神,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在职工投资入股方面,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人人投资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者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4)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如集体变更或者解散劳动关系等,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5)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一些企业存在的因职工未入股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6)对因职工入股问题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引起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

按照劳动法办事就行了。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为签订劳动合同的,重新补签劳动合同。包括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