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分请教-有关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7:48:52
1、当年取得的上一年度的有关费用发票,如海运费、饭费等(主要是由于在上一年度未取得正规发票),是否允许在税前列支?
2、上一年度的部分月份的工资在本年才计提发放,是否允许在税前列支?

当年取得的上一年度的有关费用发票,如海运费、饭费等(主要是由于在上一年度未取得正规发票)在做本年所得税汇算时,不允许记入本年,要调增收入(①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②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上一年度的部分月份的工资在本年才计提发放,允许在税前列支,但记入本年工资总额内 ,所以最好当年问题当年解决

一、税前扣除的范围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摘自《暂行条例》)

2.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国税发[2000]84号)

二、税前扣除的原则

1.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摘自《实施细则》)

2.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3.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②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③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④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⑤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4.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