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徒刑呢?好像是春秋末期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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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刑出现的比流刑要晚些,但在奴隶制时期已有了最早的徒刑制度。实际上,凡是受肉刑的犯人,都要从事一定的工作,执行劳役。如《周礼·秋官·掌戮》:“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阙,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说明奴隶制时代,对罪犯判处肉刑后,同时还要束缚其自由,附加罚处劳役。此外,西周时还有相当于监狱的“圜土”之制。《周礼·秋官·大司寇》:“以圜土收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又《周礼·秋官·司圜》:“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该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这是最早的、比较有系统的关于徒刑的记载,应该说,徒刑始于西周。
刑罚制度发展的历史规律,不是要将肉刑与自由刑相互结合及并存,秦代基本如此,而是要求以自由刑来取代肉刑。尤其是劳动力作为一种有使用价值的“物”越来越被统治者认识。统治者由于战争及其奢侈生活的需要,也希望使用健康而又完整的劳动力来为其服务,而不是肢体残缺者。
秦代的徒刑与肉刑合并使用,汉初沿用秦制,仍继续使用墨、劓、刖、宫等残害犯人肢体的肉刑,其刖刑分为斩左右趾两种。汉文帝时实行刑制改革,关于改革的具体过程参见《中国刑法史稿》第168—169页。改革后废除了肉刑,以笞刑代替肉刑,另外建立了一套以有期徒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其徒刑制度是:
髡钳城旦 舂 五岁刑
完城旦 舂 四岁刑
鬼薪 白粲 三岁刑
司寇 作 二岁刑
罚作 复作 一岁刑
除此五等有期徒刑外,还有“输作左校”、“输作右校”、“输作若卢”等不定期刑。由此可见,汉代已经有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徒刑制度。
魏晋南北朝以后,徒刑体系发展起来。《魏律》规定:髡刑有四;完刑(四、三、二年刑)、作刑(一年、半年、百日)各三。髡刑具体内容不详,但肯定都属徒刑,共有十等之差。据《唐六典·刑部》载,《晋律》规定: 髡刑有四:一曰髡钳,五岁刑,笞二百;二曰四岁刑;三曰三岁刑;四曰二岁刑。“髡刑有四”,这点与魏律相同,是否还有完刑、作刑,史无记载,不好妄测。但是,《晋书·刑法志》说:“刑等不过一岁”,自汉以来皆如此。魏晋之髡刑与前世髡刑不同,是徒刑,髡是附加刑,还要加笞,最低为二年。我想,应该还有刑期低于二年,不带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