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6年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还有合并价差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4:36:01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规定,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
那么,在合并以后的合并会计报表中继续用商誉还是反映为合并价差呐?

在会计学中,收购企业收购被购企业支付的价款中可以分成两大部分,即享有的被购企业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公允价值、以及支付价款超过或低于该公允价值而形成的商誉或者负商誉。其中,该公允价值由享有的被购企业净资产份额的帐面价值和相应的评估增值或者减值构成。因此,收购企业支付的价款 = 享有的净资产份额的帐面价值 ± 享有的净资产份额的评估增值或者减值 ± 商誉或负商誉。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将上述公式中的后两个加减项不做区分。作为股权投资差额进行处理,相应的,在合并报表中,以“合并价差”列示。应当说,“合并价差”的经济内涵是不明确的、是含糊的,只是由于当时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暂时只能采用这一概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目前的这一做法,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即将股权投资差额或者合并价差按照构成内容性质不同区分为“享有的净资产份额的评估增值或者减值”和“商誉或负商誉”。前者随被购企业相应资产负债的流转而被摊销、结转等处理,后者视商誉正负值分别处理,正数商誉不摊销但应作减值测试,负商誉在收购时计入当期损益。

这样,在合并报表时,原“合并价差”中,相对应的资产评估增减值部分(摊销、结转后的剩余部分)计入相关合并资产负债中,对应的商誉部分(不包括负商誉)则单列为“商誉”。“合并价差”概念不复存在。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会计处理适用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采用另外不同的会计处理,这里不再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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