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司法解释还有效力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4:31:05
93年司法解释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 经营
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原 专业军人所得的复原费 转业费,结婚十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此解释还有效力吗? 如果现在无效那么它对93年以前结婚的人还有效力吗?

甲乙92年结婚 甲在婚前有一处房产 2003年甲乙闹离婚 问此房产是否应按
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如果无效那么法不就有溯几力了吗?这又该如何解释?

请知道的朋友们帮我详细解释一下 谢谢

你所说的93年的司法解释是根据旧婚姻法(1980年)所作出的解释,2001年4月28日对旧婚姻法进行了修正,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有特殊约定除外.93年司法解释中的该条款与修正后的新婚姻法相抵触.已经失效.同时,该司法解释不以结婚时间来确定是否适用,而是看起诉时该司法解释是否有效.所以,该房产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已经失效,对93年以前结婚的人也没有效力

甲在婚前的一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没有效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