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工程中遇到的大范围围墙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20:53:03
这是一个房屋拆除工程,里面有很多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采用了招标方式选取工程队,招标文件中列出了拆除清单要求施工队报价(竞价),谁给我们价格高就给谁拆,但是确定中标单位后,该队伍以我们要保留没在招标文件中提及的长500米的围墙(招标清单报价中也无列入)的理由要求我们出几十万补偿。
我们则认为拆除房屋,我们是招标单位,我们有招标解释权,是所有建筑的所有权人,只是代理权给了施工队伍,施工队伍仅仅是获得了一个拆除的委托权,同时将费用支出给我们;而围墙所有权当然也属于我们,并且未列入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清单,所以我们认为这个补偿不成立。我们的问题是1、施工队伍提出的围墙属于拆除建筑物的附属物,所以应当拆除,这个理由是否成立?
2、围墙内容未在招标文件中提到,报价清单中也未列入,标前会也未有投标单位提出异议,施工队伍却在中标后提出,这个提出是否有效?
3、甲方(我方)关于围墙所有权的理由是否成立?
4、围墙的性质是什么?在拆除工程中,我方遇到这种纠纷该如何谈判?
5、该招标文件的解释权是否成立?未在招标文件提到的围墙拆除,我们是否可以通过解释权避开?
1、房屋是属于我们自己的,不属于政府拆迁行为;就比如大家的住宅房一样,自己拆,自己找队伍。
2、招标文件是我们自己制定的,没有什么建设主管部门和招标主管部门来插一脚;
3、我们开了标前会,但是没有任何一家施工单位提出围墙问题,这中标单位是在中标后提出要补偿的。

第一,必须确认招标文件中有没有现场踏勘这个内容,如果没有可以认为施工队伍不应提出上述要求,如果有,施工单位的要求有一定的道理,应当协商解决;
第二,招标单位不存在由其自行解释有关招标文件的条款内容的专有权的问题,相关纠纷应当提请当地的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进行协调解决,真正有解释权的或是说有协调责任的应当是当地的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文件的备案单位;
第三,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就有关合同执行过程的纠纷解决办法按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内容进行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可以申请合同纠纷仲裁,如再有不服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