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霸王条款、单方声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5:39:54
诸如“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公司”这类的单方声明,在法律上并没有效力,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几乎所有的大大小小公司都还是会标明这条信息,为什么呢?为什么明知没有法律效力还要标明,请问标明在法律上是否可以减轻一些责任或者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吗/

既然没有法律效力,那么这类声明就不可能减轻或者免除商家的责任.商家之所以要这样做,一是体现自己的霸气,以保持在与消费者的交易关系中居高临下的心理优势,让消费者屈从于这种不平等条约.二是蒙蔽消费者,官冕堂皇的正重声明,似乎让消费者感觉到,商家的声明就是法律,消费者必须遵守.这也许就是商家标明这条信息的用心吧.能否起到上述作用,要看消费者是谁呢.

该条款是违反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所以属无效条款。这样写一是部分经营者自身不懂法律,想要以此来规避一些责任;二是某些消费者对此也不了解,有时候因为这个就放弃主张自己的一些合法权利了。

这个,我不太清楚,请问问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