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应该怎么要求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5:22:43
我有个表哥,在工作的时候伤到眼睛,现在一只眼睛瞎了,可他的老板只肯赔4万块钱给他,还威胁他说不要的话就去法院,我们建议他去打官司,可是,打官司的话,不知道应该怎么准备些什么材料,而且也不知道要求他的老板还应支付些什么赔偿,希望大家帮帮忙出个主意,谢谢!

首先老板应支付治疗期间的费用,还伙食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期结束后,应及时到工伤鉴定委员会作工伤鉴定,无需单位同意,鉴定费由单位负责,根据工伤等级才能确定赔偿金额和享受工伤待遇的标准。

打官司肯定要请律师的,着些东西都不用你烦神,有律师帮你准备着。

证据应该要有的,比如:1、你表哥和老板签定的合同。2、伤残鉴定及证明材料!俗话说“口说无凭”,什么都得讲证据,我建议先做个伤残鉴定,然后请律师!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