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求助:“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如何解释,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6:53:06

这事法律的溯及力的问题,实体法就是诸如刑法,民法这样的法律,程序法就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溯及力指的是一部法律对其颁布之前的行为有无效力的问题。

实体法的 原则上是没有溯及力的,因为实体法关系到一个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的内容问题,不能轻易的改变,法律不能对其颁布以前发生的事进行调整,因为立法者不能要求人民具有预测法律的能力,举例说,今天颁布一部法律说随地吐痰判刑六个月,那么不能把昨天已经吐痰的人判六个月,因为吐痰的人不可能预见到今天的法律。

程序法规定的主要是在诉讼的过程当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程序问题,不会涉及到实体的问题,所以颁布了新的法律就适用新的法律,举例说,今天颁布法律说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那么昨天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就应当适用,因为律师是否会见当事人,对案件的实体部分没有影响。

当然以上都不是绝对的,溯及力在特殊情况下也是有例外的,比如刑法用的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昨天的法律认为你的行为是犯罪,而今天的法律认为你的行为不是犯罪的,就用今天的法律。

程序法上,对于已经二审终审的案件,利用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还用旧的法律。

实体法是根本法 注明犯法的罪名和责任的惩罚尺度

程序法一般是规定程序上的操作规范性原则 现在的程序一般都是本着简易快捷的立法本意出发的 所以还属于一个与实践相结合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