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车祸应该谁负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5:59:27
甲骑车走自行车道,前方有一辆停放的汽车,属于丙,完全挡住了自行车道,甲被迫进入机动车道,被后面的乙的汽车撞到,甲伤。

情况分两种:1,自行车道上有汽车停放位的白框;
2,自行车道上无汽车停放位的白框。

不论是否有停车的白框,丙在停车的时候应当知道其行为完全阻挡了自行车道,但是,丙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认为不会有问题,而导致甲被迫进入机动车道,显然,丙存在过错(法理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对于乙来说,也要负责,因为根据新交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法律依据一:《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全文网址http://www.lifeindl.com/viewthread.php?tid=26323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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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是说,甲可以向乙、丙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可以按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来确认各方的赔偿范围。

  再详细一些,其实乙和丙构成了共同侵权。法律依据是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