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上的一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1:01:20
具体是这样的上个月收到一张增值税发票,已入帐.后发现对方的货物品名开错了.这个月又重新开过,那这个帐务怎么处理?

把错的做个红字,冲掉
再做一个进项税转出.
再把重开的做帐

把上个月的票开个负数发票冲回,把那张错票要回来。可以不做帐处理。
也可以做个一正一负的销售。

把上个月的发票开负数发票,冲销.然后这个月再重开重新入账就可以了.

用红笔按照上个月已入帐的原样做一张凭证备注栏要注明情况.登帐也要用红笔,这样这笔帐就冲了.再用这个月重新开过来的发票从新做帐.税款没有变化,因为是冲帐和进帐抵消了.这样是最简单的,各分类帐余额都没有变化.

正确的操作应该时,由你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扣折让证明单》,交给销货方。销货方凭你企业提供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扣折让证明单》按原错票开具一份负数发票,然后再按照正确的内容开具一份正确的发票,收到负数和正确的发票同时入帐就没有问题了。

依据国税函[2003]962号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96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