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房屋使用权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00:00:50
有一对夫妻于2001年离婚 当时双方只拥有男方单位分的一套住房的“使用权”(房子的产权属于部队的)

离婚的时候 法院判决男方使用客厅 女方和孩子使用卧室 其他为公共区域 双方共同使用

5年后 女方单位分了一套房子 女方和孩子搬了出去 没有把那间卧室腾出来

现在男方以结婚为由 把女方起诉到法院 要求把卧室的使用权让出来

请问:
1:女方是否可以要求男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

谢谢
To 回答者: qsit - 经理 四级 10-10 23:51

但是法院确实在离婚的时候判定女方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了
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女方可以继续使用房屋 但是如果归还的话 不可能得到任补偿?

可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法定财产制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它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1993年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管理经营的,向房屋这类的价值较大的不动产要经过8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2001年新的婚姻法颁布后,最高院出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推翻了这一条,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不再转化为共同财产。
在此事例中,双方并没有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具有实际的经济利益,法院不一定会要求男方给予经济补偿。

只能要他出小孩的抚养费用。

那房男方又没有产权,怎么补偿女方,在说,男方那房是单位给他生活使用的,因为他是单位员工,并不是给她们夫妻共同使用的。不能作为她们的共同财产。这就好像单位发给男方一台手提电脑做办公使用,女方能对手提电脑提出权利吗?肯定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