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欠条引出的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11:34:38
A和B2个人那着一张欠条去法院。欠条上书:“A还欠款8000元 (A的签名)X年X月X日”。A说:“还”字读“huán”,已经还款的意思;B说:“还”字读“hái”,仍然还欠钱的意思。

请问法官如何判?

SP:没有其他任何人证、物证

我个人意见,关键是原件由谁持有及谁书写,如果是债权人书写并且债务人持有,那么应当认定为已还款凭证,如果是债务人书写并且债权人持有,那么应当认定为欠条。
另外从书写格式及内容来看,如果是还款凭证,应当由债权人签名,所以A的解释与常理不符,应认定为欠条。

欠条上书:“A还欠款8000元 (A的签名)X年X月X日”
如果解释为:归还,则对A有利;解释为:仍然。则对A不利。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合同书写者或提供者一方的解释。由于欠条是A书写或提供的。
法官会认定为是“仍然”,而判定A仍然欠款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