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劳动法的朋友帮帮我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23:07:21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就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本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延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双方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不得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摘自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

我的情况就是2006年6月30合同满后,单位没有和我续签,我继续在单位工作,到8月底的时候单位提出要和我续签合同,如不签就要我写辞职信,我对合同里面某些条款不同意,坚决不签,单位现在要我写辞职信,请问我能得到赔偿么,能陪多少

之前没有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应该视为续签合同,也就是说,在这一年中双方要履行的合同是同上一年一样的.此合同已经发挥效用,如果公司没有和你商量就变更合同内容,那就是为违约的,如果没有,只是要你继续履行合同,那你就要按合同履行,当然,如果你有要变更合同内容的,也要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不同意,可以选择离开,但是没有补偿的.

需要赔偿,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按原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没有续签,但也没有说不签,你又在那里工作,意味着默认,即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强迫你辞职,应按规定补给你一定的工资。

这个恐怕不能赔吧,
——用人单位不得继续留用该劳动者——是指单位不能强迫你留下,

但是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