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到移动公司查询资料需要移动的领导签字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9:02:42
我是某公安局民警,9月因办案需要,经单位(公安局)出具相关证明后。我与另一民警一起到移动公司查询某号码的相关资料。但到前台,经出示我两位民警的工作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后,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拒绝让我们查询相关资料信息,要求我两位民警到移动公司领导那签字,说是移动公司规定的,公安机关来查资料必须他们的领导签字。在找到移动公司经理签字后,我两位民警才查到资料。
我想请问一下,就“移动公司领导签字”这一条有没有不妥或者违法的地方,如果有违法是违反了哪条法律法规?我们能够以何种手段来保证公安机关的侦察权?
对于这种违法的行为,我们能采取什么有效措施吗?

1、需要移动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2、查询的流程为公安机关出具查询证明并加盖有效公章,
3、至移动公司,由相关的部门(一般是综合部)接待并确认签字。
4、转技术部门查询所需资料。

这种情况,我以前也遇到过
1、法律并没有规定“移动公司领导签字”,对于行政机关或者公用部门法无规定的不能做,所以加上“移动公司领导签字”,是违法行为;
2、“移动公司领导签字”是内部管理或控制程序,对外来的公安机关无效;
3、这种内部控制的必要性不大,移动公司完全可以直接找有权限的工作人员来专门负责这项工作,由该人员来审核公安的有关证件;
4、让办案人自已找“移动公司领导签字”,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刁难或不作为,机关效能低下,服务态度极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就是说只要公安工作人员是出于对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依照法律的程序携带工作证件和公安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的签字盖章生效的协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通信部门进行查询的时候,通讯部门就应该有义务来配合公安或是检察部门来进行查询,没有任何其他的借口。
所以说本案当事人所陈述的情形移动通讯公司是明显有违这种配合查询的义务的,是明显不妥的!

需要的,这样谨慎是为了更好的保证个人隐私的安全,只是经移动领导核实,批复而已,移动现在有专门负责这块的人员,营业大厅的工作人员无权核查个人用户的信息,领导批复后由专门的人员进行调阅该用户的通话资料信息等,这并不违法,完全没有阻止办案之嫌

1.移动公司工作人员拒绝直接查询个人登记相关资料信息,处于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工作的责任,要求找领导签字批准是合情合理,根本不书什麽违法行为.
2.请示领导.签字批准,并不影响侦察权.
3.以此为借口非说成违法,强加莫虚有的罪名,对工作人员有所企图,达到不可告人的目地,更是违法行为.
4.这算什么警察,让履行一下请示领导手续,就怨气十足,如何如何,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