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的无故拖欠工资中的“无故”是指的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3:03:15
比如说公司一直以无钱为理由拖欠工资,那么这种理由算“无故”吗?
现在想到相关劳动部门投诉,该怎么办?

背景:王某于3月6日到公司工作,工作积极,认真,公司说的是每日8日发工资。次月(4月)发工资的日期是4月12日,到5月份兑拖到5月15日,6月份是7月25日发的。前几个月每月还扣掉100元作为押金。到现在7/8/9月是一分也未发放过工资。

或者谁有更好的解决方法?
公司现在拒我所知也确实无钱,也就是你说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但上次公司有钱了也没发放工资,而是将钱付了外债(具体债务不清楚)。
现在是1,未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无书面证拒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能提供公司自3月份以来到现在的所有经营项目和事项)。

如果投诉,我也看过相关的知识,也只能通过当地劳动部门先行裁决,如调解不成功,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再可以追讨25%的经济赔偿,但是如果调解成功,用人单位还是一直以无钱为理由拒付或拖付工资又怎么办?(这就和上面说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

无故拖欠工资,是无故拖欠工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员工的工资的行为,超过《**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拖欠工资是不合法的,如果双方有合同,被拖欠方可以把另一方告上法庭,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采取绑架或者威胁之类的手段。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于“无故”作了排除性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明显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一款所指“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其法定标准和特定的含义。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两个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推荐前者,一旦举报很快就会有反应,特别是拖欠工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