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出让的土地使用性质(用途)发生变更,是否必须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程序?有何法律依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4:37:55
换个方式问吧。假如说我已有一块通过出让得到的地,当初合同拟定的工业用地,现工厂已倒闭,我想盖住宅。请问此种情况下该地是否还需要重新履行“招、拍、挂”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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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在私人,只需要去规划局、国土局办理手续。没有“招标、拍卖、挂牌”程序。这些程序是国有土地出让的时候搞的。出让地怎么会有这些个程序,连买卖都自由何况申请变更。

不要怀疑,我有2亩居住同地,20亩综合用地。全是出让地。

不必再走招拍挂公开出让的途径,只需办理土地使用用途变更手续,并补交出让金就可以合法的建设住宅。但是,如何通过土地用途变更审核是最关键的。因为这涉及到规划变更的问题,不是所有土地都能够顺利的实现变更。要看你有多少能耐改变政府已经做好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