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看护果园栓养的恶犬咬伤能要求赔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1:46:33
特别向大家说明:该“农家乐”的果园属于非休闲娱乐活动场所,有醒目的“游客止步,禁止入内,内有恶犬”的警告标志牌,咬人的那只大恶狗是用铁链栓着的,那个地方是农村,是非限制养犬区域。
补充给史雪松 - 经济法。帮帮忙,帮忙帮到底,果园有禁止进入、有狗的标牌、有向游客说明、有防止进入的设施,他们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吗?
补充给杜永浩 - 刑事辩护专家。不在服务范围,是服务范围外被狗咬的,果园是“农家乐”的,与“农家乐”相邻。
如果狗是在农家乐服务范围之内,由于游客接受正常的旅游娱乐餐饮等服务被咬伤的。农家乐就有赔偿的法定义务。如果是游客自行进入他人的私有领域被咬伤。过错就在于自己。而狗主人没有过错,那么,只能责任自负了。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祝你好运
可以
先把法律依据给你,是民法通则的内容: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依据该条,你朋友完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而这里所提到的“受害人的过错”主要是指受害人的重大过错,比如自行挑衅该恶犬等等的行为。同时,作为一个休闲场所,本来就应该有保障安全的义务,而在休闲场所附近饲养大型恶犬则存在违反该义务的行为,即没有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同时你朋友只是进入(是否是去偷摘水果?如是,则有重大的过错)就被咬伤。所以综合以上,你朋友如果是在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被咬伤,则该恶犬主人必须负全责。如果你朋友有重大过错,则可以适当减免恶犬主人的责任,即你朋友也必须承担一部分责任。
当然可以,关键是能否得到全额赔偿,要具体分析案情,果园有无明显禁止进入或有狗的标牌,有无向游客说明,有无防止进入的设施,如果均没有,那么农家乐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绝对要陪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