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2:54:13

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

  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在法的制定的整个活动中贯彻始终的行为准则,它是指导思想的规范化和具体化,是指导思想体现的形式和落实的保证。

  我国社会主义的立法,一般来说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坚持这一原则,应该做到:第一,立法必需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具体国情出发;第二,必需从建设和改革的需要和可能出发,加快立法步伐;第三,搞好调查研究是正确立法的基础,特别是要研究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

  (二)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是现代社会法治国家共同提倡和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它 首先意味着,一切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必需符合宪法的规定或者不违背宪法的规定。凡是违背宪法者,不能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在所有法律渊源中,下位法的制定必需有宪法或上位法作为依据,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抵触。
  第三,在不同类法律渊源中(如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同一类法律渊源中(如在行政法规之间)和同一个法律文件中(如在行政诉讼法中),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相互抵触。
  第四,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冲突、抵触或重复,应该相互协调和补充。

  (三)总结国内实践经验和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要全面认真地总结本国的立法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看到成绩和进步。对于外国的经验要认真、有选择地借鉴和吸收,决不能照搬照抄。要结合实际,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取舍,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四)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原则性, 就是指我国的立法工作必需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邓小平立法思想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及各项方针、政策不动摇。所谓灵活性,就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找到实现原则性所必需、许可的各种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原则性与灵活性必需正确地、恰当地结合。如果没有原则性,立法工作就无法保障;如果没有灵活性,原则性就无法实现。所以必需把两者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