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债权人不可以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8:03:18
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 为什么债权人不可以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而只能变卖担保物???

这与债权的性质有关。债权与物权不同之处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只是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直接实现物权的权利主体惟一性。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不能自掏义务人腰包而取其钱或自扼义务人手腕而夺取物品,惟有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否则构成侵权。基于债权的性质我国法律才规定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且债权人如果与抵押人协商不成也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自行变卖担保物受偿。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