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离职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费用的扣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11:50:58
我19号办的入职手续并交了500元的服装费另500是要在工资上面扣除的,但一直未签试用期合同,但在入职时看了公司规章,在试用期应提前一个星期提出离职报告,并要扣除你相应的餐费。我在22号向部门经理口头提出离职,23日就没去上班下午去想办离职手续,但人事助理不答应说我没有提出离职报告,并且23号没上班要按旷工算扣除三天工资的钱离职后要扣除20元一天的餐费还要扣除50元的什么费用。还有就是人事助理说我未提出离职报告,而且是强行离职看公司是否要扣除我一个星期的旷工工资,天啦!!!我还只是上了三天班就要扣这么多钱。试用期是600元一个月。谁来告诉我这是合法的吗?
公司要扣除的费用要怎么办列,星期一我就没去了公司要我过一个星期后再去公司办离职手续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 354号),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根据《劳动法》第32条及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本条中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
  属于以上二、三种情况,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一些企业在录用职工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风险金”、“保证金”、“培训费”、“集资款”等费用,为此,劳动部先后发出了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劳部发[1995]346号文件,一致认为,这种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对非法收取的货币和实物,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
  合不合法应该很清楚了吧
  另
  在试用期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在试用期中,你可以随时提出离职要求,不用承担任何费用,而且公司是不可以在员工入职时以任何借口让员工缴纳任何保证金或押金的,你们公司的这种行为已经违犯了劳动法,你可以到仲裁委员会告他

一家骗子公司。

试用期间离职不需要提前告知。
单位不与你签订合同,即使违反了劳动法,可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注意提交相关证据,例如证明你何时上班等。

bu 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