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某乡供销社与某县酒厂签订了一份购买该县酒厂生产的喜乐牌38度白酒的合同。合同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0:06:43
41.某乡供销社与某县酒厂签订了一份购买该县酒厂生产的喜乐牌38度白酒的合同。合同规
定,县酒厂在当年的5月、6月两个月内向供销社供应200箱共计4800瓶白酒,每瓶1斤装,单价为5元,总金额24000元。合同订立后,双方履行顺利,已供白酒的货款已结清,但尚有50箱未供货,款也未付。到了6月中旬,县酒厂突然通知供销社说,因白酒原料紧缺,剩下的50箱1200瓶白酒无法供应,至于何时能供应尚不得知,要求延期供货。供销社因这种低度价廉白酒十分畅销,不愿延期,而酒厂也确实无法供应。情急之下,酒厂说他们可以供应另一种白酒,度数为34度,但质量不如原来的好,单价为3.2元。不过,酒厂可将此种酒装入原先的白酒瓶中,除了价低,质量稍次外,与原来的白酒一模一样,供销社如要该种酒可优惠为3.1元一瓶,供销社表示同意。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酒厂向供销社供应新的白酒1200瓶 ,每瓶3.1元。供销社对外仍按原白酒的价格出售。后来因供销社一直未还尚欠酒厂的货款3720元,即补充协议中的酒款,酒厂不得已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供销社偿还。
请问:酒厂与供销社之间有关合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理由是什么?

酒厂和供销社之间的补充协议无效。
补充协议中酒厂和供销社恶意以次充好,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属于共同欺诈,构成《民法》中的“恶意通谋”,所以补充合同自订立起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