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与犯罪嫌疑人的私人恩怨是否成为刑讯逼供的理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7:55:13

警察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采取刑讯逼供,这是没有任何理由可言的。
警察与犯罪嫌疑人存在私人恩怨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回避,如果不仅不回避,还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是涉嫌犯罪的行为。对此其本人或家属可以到检察院控告,追究该警察的刑事责任。

只要是在审讯时间和地点对嫌疑人使用暴力手断就构成刑讯逼供。

不是的,私人恩怨不代表就会刑讯逼供,只是增加了可能性.
只要在审讯时使用暴力即构成一般意义上的刑讯逼供,要构成刑讯逼供罪,那还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如双方确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私人恩怨,警察应回避.

刑讯逼供非常普遍,但有几个受到惩处了,原因是双方太不平等了,你要取证比登天还难

1、如果证实有私人恩怨,警察应当回避,不回避的,当事人可以自己提出,要求对方回避。
2、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3、如果警察有此行为,建议你向当地检察院报告,由检察院出面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