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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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
  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
  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
  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
  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
  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
  会议。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
  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
  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