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现在实行的是什么军事制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8:54:45

一、组织体系。英军自1666年开始设立总军法官办公室,总军法官由国王专门颁发证书予以任命,对英陆军和皇家空军有司法管辖权,皇家海军单独设立海军法官。此外,军法署在伦敦的办公室还设有一个负责保存程序记录的登记处,由一名书记官负责,该书记官同时也是总军法官办公室的主管。总军法官办公室还聘用一些非全日制的具有资格的律师助理来帮助处理一些法律事务,同时进行军队法律事务的研究工作,另外还有一些秘书、行政人员及助理负责提供基本的办公服务。所有这些成员都是文官。根据军队法律事务的需要,总军法官有时也会任命一个军法官临时在一个或多个军事法庭执行职务,但该军法官必须是有资格的律师。

  英军法官通常被称作总军法官助理。在总军法官办公室工作的军法官必须是执业律师,并至少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所有军法官都是全日制工作,其审判职责类似于皇家法院中巡回法官的职责,仅在没有能力履行职务或犯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调离。他们均系文职官员,列于审判级第7类,待遇等同于政府部门中相等级别的人员。

  总军法官系文职官员,没有军衔,不在军事法院办公,也不以律师的身份出庭,但负责领域广泛的军事法律事务。其职责主要有以下六项:(一)领导陆军和皇家空军的犯罪审判系统,保证该系统有效和正常运作;(二)任命军法官,指导军事法院和简易上诉法院的审判程序,为审理军队案件的常设平民法院指定法官,并可以提名军官审理监禁申请案。军法官、审判军官和被指定的地方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只对总军法官负责;(三)就被告人不服控告或判决,为陆军和皇家空军辩护委员会和军事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提供咨询;(四)为军法检查委员会提供咨询,该委员会负责审查军事法院和常设平民法院的控告和判决。基于审查结果,总军法官为冤案申诉人提供咨询;(五)就被告人要求归还辩护费用的申请,为军事法院和常设平民法院提供咨询;(六)保留军事法院和常设平民法院的监禁和程序记录(不得少于半年)。在需要时向军事上诉法院的记录官提供并保证记录准确公正。此外,总军法官还有如下一些权力:(一)如果军事法院的判决出现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必须根据总军法官的意见,向军事上诉法院提交该案件,由上诉院作出裁决;(二)总军法官可以任命助手,代表他行使法定职责;(三)负责管理本人供职的军法办公室。

  驻德英军有一个独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