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出去的孩子,能要回来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20:47:49
十年前,我生了三胞胎,本来是好事,后来夫妻双方下岗,实在难负担,便送了一个给人家,现在发现那养父养母总是用饿饭餐惩罚他,曾经托过人去说养父养母,养母还有所改变,但养父坚决不改.请问,我可以要回来我的孩子吗.读二三年级的小孩,经常饿饭餐,真的很让人心痛.

如果没有办理收养手续,肯定可以,适当给予他们补偿是可以的。如果办理收养手续,但因为对方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总是饿餐饭惩罚孩子),可以到法院起诉。

一,如果你孩子的养父母未办理收养的法定手续:

收养法颁布于1991年底,你说的十年前是1996年左右,因此,如果养父母没有正式办理收养关系,就不能成立事实收养关系,因为,收养法只承认1991年以前的事实收养关系,不承认收养法成立以后的事实收养关系,在收养法颁布之后,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收养法》对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件是:(l)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2)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3)被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4)履行法定手续

二,如果你孩子的养父母办理了所有的法定手续:

那么,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就必须举证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确实如你举证,那么,你才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带回孩子。

同时根据《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你能够证明你的孩子被养父母虐待,你甚至可以不支付补偿就可以要回孩子。但是,这样的举证是相当困难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05923.htm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