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塑股权之争进行的怎么样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2:10:44

2006-10-31刊登诉讼进展公告,继续停牌
  S*ST华塑诉讼进展公告
  S*ST华塑于2006年10月27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乐民初字第7号判决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6号判决书,现公告如下: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与四川蜀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华塑建材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纠纷一案,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现审理终结。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8日发出的(2006)乐民初字第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蜀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为其垫付的承兑汇票款人民币1943.696389万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从每笔承兑汇票到期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至付清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与被告四川蜀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月1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抵押权有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享有就本判决第一项的债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的债权实现抵押权后的不足部分与被告四川蜀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支行要求被告四川蜀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0万律师代理费的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100元,诉讼保全费115000元,其他诉讼费21400元,共计2435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500元,被告四川蜀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40000元。
  公司拟就此案进行上诉,故无法判断其对本年度利润的影响。
  2、公司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原审被告成都市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7日发出的(2006)民二终字第1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