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其“双规”是否有法律法规的依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1:39:23
因有本案被告同行业和过去被审方的"举报",按本案被告人述说他被采取了五十余天的惨无人道的酷刑逼迫,被告人违心地承认已收受了贿赂(有本案被告人在看守所同监室在押人员证明书证明伤痕等,并具有血迹的内衣拿到法庭作证,血衣并经驻所检察进监室检验过,看守所也因此受到上级严厉批评)。请问“专案组”取证是否合法?
举报人(亦本案证人)证词坚持被告人没有答应请托,也没有实施请托人的要求;被告人坚持没有接受任何资金,证人坚持已给被告人礼金。最终,“专案组”在数天不给睡觉和酷刑情况下,告诉被告人其妻子、读大学和正要高考的小孩、同事w某某、d某某都被抓在隔壁受审,被告人在此情况下违心地妥协照“专案组”s某某、L某某起草的“经济问题交待”利用多种纸张抄写一式多份(也是多日期的)。该证言证词和认罪的“交待”能否作为认定受贿罪的证据?
当被告人知道被送往看守所时再次翻供,致使办案人员无法提审。无论从看守所任何资料中,均找不到办案人员把被告人送入看守所到逮捕的提审笔录或者提审记录等任何资料。法庭辩论后,公诉机关拿出办案人员自己证词,以及办案人员取证看守所管教人员的证词,说当时没有办理提审手续已经提审了。办案人员为自己作证是否合法有效?
被告人是社会中介服务的造价咨询审核,按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行政法规规定,他作出的审核结论必须得到委托和被审双方共同核对签字认可才可制发审核报告。否则没有任何效力。请问本案被告人有否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基本条件?
证人证词说明本案被告人没有答应请托人的要约,更没实施,而且都坚持本案被告人审核工程造价六亲不认特别狠,都审到骨头里面了。退万步说,即使本案被告人收受了9名证人共计29000元的礼金。是否构成受贿罪?
前已述本案被告人既不是中共党员,也不是国有或者集体企业职员,再次退万步说即使本案被告人收受了9名证人共计29000元的礼金。人民法院该否认定为受贿罪?
本案被告人申诉有否胜诉的把握?热心的有正义感的司法界专家可否把您的通讯号码或者电子邮箱地址给他?可以接受他如实地向您诉说吗?他的邮箱是sqdjsh5@126.com;djsxsa@126.com;djsjja@126.com 是我拜托您!

“双规”对象必须是党员,且符合若干条件;“双规”实施主体被限制在县处级及以上纪检机关;“双规”时限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

据新华社讯 《领导决策信息》第21期上发表文章《完善“双规” 推进反腐斗争法制化》,文章指出,“双规”是最有效反腐利器之一,但正如中央文件所说,“双规”也有需要“改进和规范”的地方。文章如下:

如何将“双规”纳入到法治轨道,一直是执政党考虑的一个重大问题。事实上,“双规”一直在不断规范和完善。尤其是中央纪委的“7号文件”与中央办公厅的“28号文件”,带来相当大的变化。今年4月,中央纪委副书记刘峰岩强调,今年的首要任务是防止错案发生。

“双规”是最有效反腐利器之一

“双规”的正式说法是“两规”、“两指”,形成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自诞生之日起,“双规”便在反腐斗争中显示出强大威慑力。绝大多数贪官的落马都是从“双规”开始的。可以说,“双规”是最有效的反腐利器之一。但近年来在“双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引起中央高度关注。在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就强调了“依法执纪”的重要性。“双规”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正如中央文件所说,“双规”也有需要“改进和规范”的地方。

范围时限太随意 “双规”需完善

在近年来“双规”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超范围。“双规”只是党内的一种纪律检查措施,它的对象当然只能是党员。但在执纪实践中,有些地方的纪检组织却时常突破这个界线,不仅“扩展”到党政机关的非党员干部,甚至对私营企业不是党员的老板也实行“双规”。

二、无时限。《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并未就“规定的时间”有多长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完全由办案人员随意掌握。这次,两文件已首次对此作出约束。

三、太随意。对涉嫌违纪的党员要不要“双规”?“双规”的时间多长?往往基层某一级纪检组织就能决定和实施。这种随意性,非常不利于保护党员的合法权利。

“双规”纳入法治轨道是发展方向

“双规”作为一种反腐败利器,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反腐斗争的非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