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非常着急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6:33:04
一个中国女子 嫁到台湾后 在婚期有了一个小孩子 可是这个小孩子 不是她与丈夫所生的 做了DNA后 确定此孩子不是她与丈夫所生的 后带小孩子回中国定居 中国方面会不会认为此女子是办假结婚 或者是说中国方面有没有权利管这件事 这个孩子是此女子与另一台湾人所生 中国方面会不会干涉此事?
有没有更专业一点的回答.

你看一下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