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的案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21:24:53
大家好,下面是一起有关法律案件的纠纷,究竟是民事还是刑事我还弄不清楚,希望专业人事给与参谋,谢谢!
在2002年,常某认识一位朋友任某,任某想包工程,希望常某帮忙,所以常某找到一位朋友白某,白某声称自己认识一位四川的某工程负责人张某,所以任某常某和白某就一起去四川考察此工程,并且顺便认识一下张某,考察回去后,任某确信有此工程,所以想拉关系,就托常某,让常某把七万块送给张某,好中标,常某把七万收好以后,给任某写了张收据,然后常某把钱交给了白某,由白某交给张某,白某没有给常某写收据,白某把钱交给了张某,过了好几个月,任某见张某那边没有动静,就急了,要常某去把钱要回来,常某和白某也觉得事情有蹊跷,所以就一同找到张某,可钱没要回来,只要了一张张某的收据,任某一气之下去公安局报了案,公安局把常某,白某,张某都找到了,常某说把钱交给了白某,白某承认了,并且说把钱交给了张某,张某不承认,但是他在内部认识有人,所以公安局决定此案构不上刑事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就把常某放了,白某和张某移交给了四川公安局,由那处理,没多久白某和张某也就放了,此案就不了了之了,到了2006年,任某托关系,去把四川的案情卷宗拿回了本地,又去当地公安局报了案,当地公安局首先把白某抓获,白某又把常某供了出来,并且一口咬定常某并没有把钱交给他,更没有交给张某,之前张某所打的收据是假的,常某正在外地做事,被外地的公安局所抓获,认定她是诈骗嫌疑犯,被押回当地处理,在当地常某已经被拘留了半个月之久,常某拿出张某的收据,被公安局视为假收据,可公安局至今没有抓到张某!
在这里我不知道常某犯的什么罪?抓不到张某就一直拘留吗?公安局现在的意思是只要常某把钱自己拿出八万来,就可以把常某放了,这样做对常某合理吗?案情有许多蹊跷之处,为什么白某翻供,假如常某把钱拿出来了就当拿钱消灾,难道公安局就会放过她?会不会说常某既然拿了钱,就等于承认了自己的行为是诈骗,然后再判她几年刑或者罚款?居我所知,公安局长和任某串通一气想坑害常某,并不是公安局抓不到张某,因为张某在内部认识有人,公安局不想抓张某,他们只想要常某把所有的钱自己拿出来从而利用职权坑害常某,如果不给钱就一直把常某按诈骗嫌疑犯拘留,那么常某应该怎么做?怎么保护自己?为什么张某还未抓获,就凭白某的一句翻供,就拘留常某这么长时间,她的经济损失怎么赔?她的精神损失怎

此案件如果确有张某说的工程,那就是民事案件。如果没有张某说的工程,那就是刑事案件。
昌某既然有证据证明张某收了此钱,并且白某在公安机关也承认它经手收过此钱,那常某不该负任何责任的。
公安机关关押常某的做法显然是错的,无论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责任人应该是张某。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公安机关结不了案,即必须放人,并且你们可以因此向该公安机关提起国家赔偿。

1.如果有工程,常某把七万块送给张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7万元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构成商业贿赂罪;

2.如果没有工程且常某明知,则构成诈骗罪;

3.抓不到张某就一直拘留是违法行为,刑事拘留最多可以关37天;

4.公安局现在的意思是只要常某把钱自己拿出八万来,就可以把常某放了,这样做实际上属于取保候审性质,这八万元是在案件了结后应当归还的,但是,公安局的意思是8万元就黑了,这也是公安局黑钱的手法;

5.单从法律上分析,常某是否写了借条可以做笔迹鉴定的,谁拿了钱是问题的关键;关系复杂,建议找个在刑事辩护方面有特长,社会关系比较广的律师和你一起处理;于理于法于情都有好处,也才能更好的保护常某。

衙门8字开游历没钱别进来.银子不到手包你命没有.

说话做事,都需要证据支持
建议你重新梳理事情的经过
摆出有证据的部分,注明猜测的部分
才好给你出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