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公有住宅如果没约定期限怎么处理?是否适用于合同法中的不定期租赁?如不是,怎么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04:32:22
我已经与一家国有企业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但没有在上面标定终止日期,只有开始承租的日期.我查阅了有关合同法,如果是一般的普通租赁房屋,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对于公房承租是否也适用这条规定?如不是,那么一旦单位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我该怎么办?
我有书面合同,就是那种绿皮的格式合同,叫《国家机关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我们单位是一家中央级国有企业,并且我是今年刚参加工作,不知道和老职工的承租合同是不是有区别?是不是单位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让我无条件搬走,而不给我安排其它的住所?

不知你说的是否属于历史遗留的公房承租问题,如果是的话,那应该是终身租赁的,甚至去世后由共同居住人继续使用。那样的房子有书面的租赁合同对于终止条件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如果不是,就是一般的单位房产租赁关系,在无约定期限的情况下,确实如你说的,单方有权随时终止。

要看您那是否属于公房承租问题,还是普通的租赁关系!
正如您所了解到的一样,他的结果是不同的!
具体的还要看您那具体的材料才可以下定论!若有需要可留言或发邮件给我,在线给您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