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7:56:25
项目部刚成立,但公章尚在刻制中,可上报施工计划和安全协议急需公章,于是项目经理私自决定刻制了一枚没有备案的公章,除了在施工协议、施工计划上加盖以外,没有进行其他活动。请问这种行为属于犯罪吗?

如果有自首情节被司法机关认定,可以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处罚。但是这个案子情节较轻,后果不是很严重,和公安搞好私人关系可以免予立案。只要被挂靠的公司不起诉就没事的。
以下是有关司法解释:

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部分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法律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1997年刑法新增设了合同诈骗罪。这是因为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是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的。鉴于这类犯罪比较严重,又不同于普通的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两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部分。为了具体执法操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六十九、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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