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义务教育法的目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9:46:16

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颁布实施时,正值改革开放的初期,政府财力严重不足,教育事业的发展主要依靠企业和农民的支持。20年来,通过教育附加、集资捐资办学,筹措了数以千亿计的经费,维持了义务教育近20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公民受教育的平均年限已由1985年以前的4.3年增至2001年的8.1年,创造了一大奇迹。不过,这是以加重企业和农民的负担换来的,应当说是难以避免的,也是难以为继的,农民和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国家出台措施为农民和企业减负,农村税费改革停止了教育集资和征收教育费附加,企业办的中小学分离了,使义务教育经费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这是修订义务教育法的第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个重要原因是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事权和财权不一致。上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管理体制改革,事权层层下放,省里下放给市里,市里下放给县里,县里下放给乡里。90年代财政体制改革则是实行分税制,财权上收,中央财政收入从原来的11%上升到现在的接近60%,县乡财政则处于困难的地步。这就造成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权不一致:管事的没有钱,有钱的不管事。

第三个重要原因是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体制遇到了严重的挑战。除了少数经济富裕的地方以外,由于县财政支付能力拮据,“以县为主”成为多数地区的包袱。

第四个重要原因是为了解决县、乡政府的困难,为了维持学校正常运转,中央出台了转移支付的政策来弥补基层经费的不足,应该说是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由于这种转移支付力度不够,不规范,不透明,不到位,基层对经费投入不足的呼声仍然很高。在这种情况下,义务教育法原有的一些规定,已不再适应新的情况,所以有必要进行修订。

出发点是让每个公民都有受教育权!

再苦不能苦孩子,再穷不能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