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交通违章非现场处罚设备的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02:16:20
目前是否有对非现场处罚设备的明确规定,比如:拍下该违章的设备必须是经过国家相关机构检验通过的设备仪器等。

我有几次开车被隐藏在路边的警察用普通摄象机拍下,这个是否可以作为处罚我的证据?

如果我提出由普通设备拍下的我的违章我不予接受甚至提出诉讼,是否可以获胜?

谢谢

他们说得都所答非所问!人家是在问有没有关于设备的规定,你们照搬照套网上的资料,对人家负责吗?对你们自己负责吗?!!

遵守交通规则,自己安全,对别人也是一种安全保障,不要投机取巧,出了事故你后悔都来不及!

第三章 非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 非现场处罚
第二十五条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作出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查询方式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当事人签名、复核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上注明;
(四)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由二名以上交通警察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