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2年和一老板做推销员,我在发货时被买家扣货(后来才知道是假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5:23:54
回来老板说是我的责任,要我打6000元的欠条,因当时刚进入社会无知,所以打了欠条,今年被那老板找到,请问我能说服这笔帐不还吗

1.可以不还;

2.2002年到现在,早已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6000元的欠条是无效可撤消的,因为货物被扣,是由老板卖假货所引起,而你自己无过错,为对方过错,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此欠条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的合同行为,并非自愿,所以该欠条也就丧失了法律效力。

不还就是了,老板不合法的要求是经不起法院审查的。

周末愉快!

过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