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税务局的做法是否合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9:55:10
我是一家新开办的公司,租赁了一家企业的厂房、办公室、生产设备进行生产,租赁合同已经过公证。但原企业因拖欠增值税达8万余元(含滞纳金)至今未缴,国税部门于是就不批准我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理由是同一生产经营场地不能有两家一般纳税人户,请问税务局的做法是否合理?

税务局的做法是有道理的!
因为有规定同一个地址不能注册两个企业,如果企业连单独的营业地址都没有,就不具备生产经营能力。尤其是原注册地址,是一个欠税的企业,因此税务机关有理由怀疑是原有企业重新注册新壳,来重新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现在你们公司要么重新换一个地址,要么让原企业缴税迁走

好像有这么个规定,不过你找找人,送送礼,请请客,万事OK。

国税有如此的规定。不过你可以. 找上一间房屋申请登记“注册地址”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