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进来回答一个复杂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4:43:27
一个中国国籍女子嫁给一台湾人甲某,婚期有了小孩,但是此小孩是该女子与另一台湾人乙某所生,后该女子与甲某离婚,双方财产互无瓜葛,女子带小孩回中国定居,可否以讨抚养费为由,向台湾乙某提出申述验DNA为孩子认亲生父亲!或者以另外的正当理由向乙某提出申述来为孩子认亲生父亲?
可以让乙来大陆做DNA鉴定 这样做出来算不算是证据呢?

先纠正你一下,应该是该“大陆女子”、“回大陆定居”,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与台湾对应的是大陆而非中国。
回答你的问题:
索要抚养费的在法律上看,并不是该女子,而是该孩子,该孩子当然有权向不直接抚养他的亲生父亲索要抚养费,对于此子是否为其亲生有争议的,可以通过鉴定确认。
不过,如果乙不在大陆,又没什么证据,该女在大陆提出此要求之类的,也不过是理论而已了。

我不懂,但对楼上的纠正十分感动!
楼主确应注意,我们是一个中国.

做DNA必须要求当事双方都同意,并且必须在男方、女方、孩子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选择在哪里上诉就去哪里做喽,不过如果孩子的出生地在台湾,建议女方去台湾上诉比较好

同样对一楼的纠正鼓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