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救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6:29:52
原告(某食品贸易公司)与被告(某粮油公司)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出售1500吨大米,每吨单价1100元,在2000年3月底于某火车站交货,货到3天后付款。几天后,原告又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同样的大米购销合同。第三人在合同订立后,立即向原告汇出了1500吨大米的货款,原告在收到款后,先向第三人通过火车发送了1500吨大米。十天后,又向被告发送了1000吨大米。至2月中旬,原告不能收集剩下的500吨大米给被告。被告遂多次发函崔要,原告遂商请第三人暂时拨出500吨大米给被告,以后再由原告向第三人补齐。第三人表示同意。但由于货到后,大部分大米被处理,仅剩下400吨尚未销售,第三人遂向被告发函,称愿帮助原告交付大米400吨,货款由第三人与原告解清。被告表示同意接收。但在收到货款以后,以“尚欠100吨大米”为由,要求第三人补足,同时拒绝向原告支付1500吨的全部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400吨大米的货款。

1.被告以尚欠100吨大米为由,要求第三人补足,请问第三人有无义务补足?为什么?
2.被告以尚欠100吨大米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1500吨的全部货款,该行为是否合理?为什么?
3.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1、第三人没有补足的义务。第三人仅同被告达成400吨的合意。
2、该行为合理,他没有收到1500吨大米。当然不能支付全部的货款了。
3、应责成被告支付1400吨大米的货款,如因原告没能及时履行合同,给被告造成损失,实由原告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