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能否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23:52:03

欠条只是借贷关系存在与否的一种证据,不是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在法律关系中,客体是指主体实施行为所指向的对象,而借条只是一种文字的记载形式,不是客体。

欠条可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客体.虽然借条只是一种文字记载形式,但欠条记载的内容是财产,因此在特定的人之间,欠条完全有可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摘两个案例让你看看欠条是怎么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客体的.

抢夺欠条是犯罪吗?浙江省安吉县24岁的青年童旦因为从债主手中抢夺并撕毁了自己的欠条,而构成了抢夺罪被法院判刑。
2002年,安吉县孝丰镇人童旦向王某借款1.7万元,并打了一张书面欠条,此后,王某多次讨要,童旦一直没有归还。2004年5月,当王某再次催讨欠款时,童旦便叫来邵黎庆和段建成,商量从王某手中抢回欠条就此赖账。
到约定的地点见面后,童旦提出要看看欠条,毫无戒备的王某刚拿出欠条便被段建成一把抢走,并交给童旦。此后,邵黎庆和段建成挡住王某,童旦则随手把欠条撕碎。
在三人扬长而去之后,王某将撕碎的欠条一一拼贴起来,所幸除了出具欠条的时间被损毁外,其他内容均保持完整。这张拼贴而成的欠条便成了童旦与王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唯一凭证。案发后,童旦付清了拖欠王某的钱款,了结了双方之间的债务。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童旦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手段,抢夺数额巨大的债权凭证并毁损,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被童旦撕碎的欠条经拼贴后内容完好无损,仍可以作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004年2月19日中午,被害人刘某向温某索要所欠的7万元钱,温某以无钱偿还为由拒绝归还。尔后,双方发现争执,温某用拳、脚殴打刘某,抢走了刘某随身所带的7万元欠条,并撕毁。刘某害怕温某继续打他,承诺不要温某还钱,才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的伤势为轻伤。在刘某与温某的民事诉讼中,刘某因举证不能被驳回起诉。刘某迅速向警方报案,温某很快被警方抓获。不久,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温某的行为构成不抢劫罪。本案中欠条是否属于公私财产,债权的实现通过欠条不是惟一的途径,抢走欠条不能否定债权不存在,欠条只是债权的一个证明,抢走欠条不属于侵犯的债权人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