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受害人的过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16:06:25
我弟弟在网吧与3人发生口角,说他是酒后滋事,3人被网管劝走,走出不远,我弟弟又喊他们说要和他们聊聊,3人返回,A先捡起石头砸向我弟弟.B动手打,用脚踢,与此同时C拔刀刺向我弟弟,连刺5.6刀,AB的拳打脚踢与C的用刀刺,同时持续了3分钟,我弟弟当时只是抱着头挨打,直至失血性休克死亡.
请问:
1、是不是因为我弟弟有过失,A、B、C就不构成共同犯罪,还是必须能证明A、B看见并希望或放任C的这种行为,才构成共同犯罪。假如A、B看见C的行为而不承认,怎么办?
2、C与A、B返回时,是不是就有备而回,三对一自身又带刀,行凶时又接连不断的往前胸后背刺了5、6刀,难道就不是故意杀人吗?
3、A、B的行为对我弟弟的死亡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对C的行为是有帮助的,为什么检察院可以不起诉A、B?
A、B 不承认,又无其他旁证怎么办??

1、刑法中不会因为受害人对事情的起因有过错而影响共同犯罪的构成,本案中也不是“必须能证明A、B看见并希望或放任C的这种行为,才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如果A、B、C没有致你弟于死地的合谋,A、B就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犯罪构成要讲求主、客观的统一。假如三人有故意杀人的合谋,但犯罪嫌疑人不承认,又没能有其它证据证明,那也不能成立共同犯罪。这是事实的认定问题,另无它法,不能搞“刑讯逼供”的。
2、三人返回不等于有备而回,有备而回也不等于有共同杀人故意,C的故意杀人是无可置疑的,根椐案情A、B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3、A、B加害于受害人应该与受害人死亡的应该没有因果关系,形式上看A、B是在帮助C故意杀人,但关键还在于他们有无共同杀人的共同犯意。如果A、B没有杀人的犯意,其犯罪犯罪情节又显著轻微(或者不构成犯罪),检察院可以不起诉A、B。
补充:A、B不承认,又无其他旁证的话,就另无他法了!那就不能定其故意杀人。要罚当其罪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