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书签定后卖方未尽告之义务的责任怎么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8:26:52
我于11月8日在所在城市的黄金地段认购了一套价值50万的商品房,但是由于我是初次购房,所以很多事情没有弄清楚。和朋友提起本月18号就该付首付的时候,得知按揭贷款还需要出具单位的收入证明,单身证明等。可是由于我的户口因为一些原因未能顺利落户在现在的工作单位,派出所无法给我开具户口复印证件,如果能在买房前知道这些事情,我也不会这样慌张。问题是这房子是我临时看好的,准备的比较仓促,所以在签定认购协议时也很仓促,因为这房子十分热销。唉,只有一个星期的准备时间了,如果开发商能在签了认购书以后告之我相关事宜,我也有多点的时间准备呀,现在时间很紧了,万一在那之前办不下来,那我的定金不是就泡汤了?而且我查阅了相关资料,开发商是有义务在认购书签定之后告之首付时需要什么证明材料的。晕!!请有关的法律人士帮忙解答一下,不胜感激!

首先要说的是,如果你交纳的确系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你出现违约情况,定金将不会被退还.
但通常在认购书中只是要求你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并不是要你马上交钱并办理按揭.
如果是这样,就建议你还是在指定的时间到开发商的售楼部去,在此之前先详细了解一下关于办户口证明的事宜,如果能够顺利办成当然最好,即使办不成,也不用太过担心,因为办理按揭的时间也属付款时间的一种,是属于合同中双方协商的内容,你完全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提出你要将时间延长或是其他条件,如果开发商不答应,从法律上讲,这属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并不能归责于双方,因此而未订立正式合同的,定金是可以退还的.下面是最高院关于这一条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这里还要提醒你一点,由于开发商在签订认购书时并未告知你办理按揭的相关事宜,因此,他也不能以你对合同内容知道等事由来进行抗辩。
希望你的事情能够顺利解决,如有不明之处,可发消息进一步询问。

1.正规的开发商是不会随便违约的,因此你不必太着急!因为他要违约需要走很多的程序,有很大纠纷,而且他预售也经常违规,轻易正规开发商不会失信与人!
2.开发商都是在准备签订商品房合同之前才会预先通知准备相关材料,因为认购不代表购买,所以过早通知你也没有意义!
3.如果是原户口,用原户口就可以!如果是户口迁移证,问问迁移证是否可以,又或派出所能不能出具一个户口正在办理的证明!
4.一般在开发商处办理,缴纳首付,签订商品房合同,开发商开具正式的房地产专用收据,然后合同拿去房管局备案,如果所在城市在售楼盘较多,那备案将会持续1-2个月,备案结束,才能进行贷款的手续!应该说你准备的时候还是比较富裕的!
5.不用着急,应该能够顺利解决!不就是想买房吗,毕竟开发商理亏,而且国家现在监管力度越来越大,谁也不想触霉头!与开发商交涉的时候,保持冷静,毕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