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故意杀人罪”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0:44:42
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有生命的自然人”,这一点是不可辩驳的事实。

但是,在学习刑法总论中“认识错误”时,有一项是“不同性质客体认识错误”,比如:张三想杀A,结果A在张三来之前已经得心脏病发死在床上。张三来后不知A已死,向A开枪猛射。则张三仍然属于故意杀人(未遂)。那么和杀人醉的客体“有生命的自然人”不是矛盾吗?

鄙人拙见,请各位谈谈看法
客体是人的生命权,这里的人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上面说错了

另外,我要问的是:“张三杀的是死人,与故意杀人罪要求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是否矛盾?”

不矛盾!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张三行为是"对象不能犯''.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而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A在张三来之前已经得心脏病发死在床上)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你只理解了一半,怎么没注意“故意”呢,这个是指,有动机,有预谋,并且已经实施,张三符合以上三项,在他的主观意识中A仍然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他实施了这个行为,已经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但他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对方死亡这个结果,所以是未遂


杀人罪的客体是有生命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