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司法考试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4:48:44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丁的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过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须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场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法律、法规的法律性文件的颁布,而市政府的通告是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作出的行政决定,因此是具体行政行为。
2、被告是市政府,因为该行政行为是由市政府直接作出的,而且市工商局、卫生局等的行政行为是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做出的,其行政关系上也隶书于市政府。
3、此案乙丙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公民或单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4、颁发定点屠宰场标志牌属于行政许可,工商局,卫生局可以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因为乙丙丁未获得定点屠宰的行政许可,因此无权进行相应的营业活动。(第4小题不怎么清楚。)

不好意思,我不清楚,我只是来赚点积分,我有急用。打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