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医疗事故处理责任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6:44:37
我有个亲戚手受伤了,先前到医院照片检查后,医生认定只是外伤,简单缝了几针,但一个月后手的病情加重,经检查是手腕里残留了一块1平方厘米的钢片,现在作了手术已经取出,我想问这是不是可以追究第一家医院的责任,相关法律标准是什么?
另外医院说他们的设备不行,但没过错。
急,请大家赶快发表意见。
这我知道,可以提起诉讼,好像还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我现的的意思是请大家帮我判断一下医院有无责任和合理的法律依据。

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要求行政处理,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委托鉴定。